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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构履历遭辞退 要求赔偿被驳回 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
2014-10-22 14:00:53 来源:
稿件来源: 河南工人日报
3年前,陈某应聘时将自己曾经不足5个月的工作经历虚构为19个月。两年后,其造假行为被公司发现,随后被辞退。陈某不服,先后诉至劳动仲裁委和法院,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,但均被驳回。
2011年6月,陈某入职东莞某电机公司,担任塑胶成型磨具组立与维护一职,后调入数控加工中心从事操机与编程工作,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
去年11月,公司偶然发现陈某的工作经历竟然存在造假行为。原来,陈某在其入职申请书中,曾写到其在某厂任职的工作时间为2009年至2011年间,长达19个月。而事实是,他在某厂的实际工作时间只有短短的5个月。公司遂立刻以其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。
陈某被辞退后,认为在工作经历中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影响到其实际工作能力,同时他在公司两年多的工作时间里,公司并未就工作经历向其提出过异议。另外,自己的岗位后来发生变更,因此劳动合同变更前的承诺不能继续适用。于是他先后到劳动部门和法院打起了官司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
对此,公司辩称,在入职申请书中,陈某保证学历事项及工作经历事项属实,如有不符,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,并自愿解除劳动关系,否则公司可直接按照违纪解约处理。陈某在入职时提供不真实的经历,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,公司有权解除与其劳动关系,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陈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经历,且陈某已清楚提供虚假工作经历的,公司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。公司解雇陈某并未违反法律规定。陈某主张其岗位变更不应适用承诺条款,由于岗位的变更仅是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,该变更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内容。因此,公司无需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。陈某的上诉请求被驳回。(许接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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