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网站

anxi123.fabao365.com
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
15811286610

我的位置:首页 > 离婚律师 > 正文

老人再婚约定“互不扶养”是否有效-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

2015-10-18 15:35:55 来源:


老人再婚约定“互不扶养”是否有效-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

稿件来源: 安徽工人日报

我是位已经退休的丧偶职工,去年经人介绍,与同是丧偶的老周相识,经过半年多的了解,双方同意结婚。在登记结婚前,老周草拟了一份主要内容为“婚后各自经济独立,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,发生重大疾病自己负担不了时由各自的子女负担”的协议,让我签字。在我签字后的次日,我们办理了结婚登记。我现在想知道,该份协议中有关“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”的内容是否有效?读者 吴爱梅

  男女双方结婚时,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、婚后财产的所有关系以及家务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,但所作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20条规定:“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需要扶养的一方,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。”由此可见,夫妻之间具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,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。老人再婚也应当适用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定。老周和你婚前约定的“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”的内容,既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,也与公序良俗相悖,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。在你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无论哪一方生病或者发生经济困难,另一方都应当尽扶养义务,包括生活上的照料、精神上的慰藉、经济上的帮助等。另外,如果你们双方离婚时,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。 (潘家永)

大家都在看

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

 訾效云   【案情回放】  被告人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(齐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,其中部分盗窃行为

时评律师
更多>

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雷政富重庆受审: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?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  交通事故  婚姻家庭  遗产继承  劳动纠纷  合同纠纷  罪与非罪  债权债务  房产纠纷

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