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网站

anxi123.fabao365.com
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
15811286610

我的位置:首页 > 律师文章 > 正文

调查期间网络散播构侵权-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

2016-08-10 17:01:43 来源:


调查期间网络散播构侵权-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

 稿件来源: 法制日报韩法

  2015年初,张某陆续在各级政府网站发帖,实名举报同村陆某在没有农村户口的情况下强占生产路、倒卖庄基、违章建筑等违法问题。网帖发布后,政府部门随即给予回复,并依照职权转交相关部门展开调查。在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,张某又将政府网站的举报帖及相关回复在“百度贴吧”“微信朋友圈”等网络自媒体转载,并标明“求转发”“求关注”。陆某感到自己名誉权受损,向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判令张某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,赔偿精神损失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任何公民均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,但不得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,贬损他人人格,侵犯他人的名誉权。本案中,张某通过网络向政府部门举报陆某,是对其监督举报权的正常行使,但在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网络信访件过程中,将未经查实的举报内容在“百度贴吧”“微信朋友圈”转发,向不特定的群体散布该信息,以获取社会公众对陆某人格的否定性评价,侵犯了陆某的名誉权。

  据此,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,判令张某立即删除其在“百度贴吧”“微信朋友圈”等网络上的发帖,并向陆某道歉。

大家都在看

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

 訾效云   【案情回放】  被告人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(齐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,其中部分盗窃行为

时评律师
更多>

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雷政富重庆受审: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?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  交通事故  婚姻家庭  遗产继承  劳动纠纷  合同纠纷  罪与非罪  债权债务  房产纠纷

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