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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库游玩溺水死亡同伴共同承担责任-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

2015-09-10 16:02:30 来源:


水库游玩溺水死亡同伴共同承担责任-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

稿件来源: 正义网

兰蔚生

  暑假期间,李某邀请王某等4位高中同学到郊外一水库游玩,5人登上水库的一艘木筏,因重力不平衡木筏发生侧翻,5人落水后有4人幸免遇难,王某溺水死亡。王某的父母将李某等4人告上法庭,要求他们承担王某死亡的赔偿责任。

  法院经审理判决:李某等4人连带承担王某死亡损失80%的责任,原告自行承担20%的责任。

  结伴外出游玩是自发组织的活动,游玩中发生伤亡事件,如何判定各方的责任呢?

  首先,对伤害事件要分清是意外事件还是过错事件。意外事件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;过错事件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。该案中5人结伴到水库里划木筏游玩,对水库的危险性应有识别力,并应采取安全措施。可是,5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没有预见,也没有采取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,违反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,对该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。因而,王某溺水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,而是一起过错事件。

  其次,过错事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行为人有过错则承担责任。该案中5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,在事故中起同等作用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:“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行为,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,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由侵权人承担责任;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。”第14条规定:“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;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,平均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
  该案中,包括受害人王某在内的5人在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均具有主观过错,在客观行为上,5人在木筏上共同嬉戏导致事故的发生,在没有证据证明责任大小的情况下,应认定为5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的作用相等,构成共同侵权,应均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  (作者单位: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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