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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双倍工资 时效从支付义务届满次日起算-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

2015-09-23 15:39:25 来源:


要求双倍工资 时效从支付义务届满次日起算-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

稿件来源: 山东工人报

职工上班后,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,1年零8个月后,职工主张双倍工资,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呢?

  刘某于2012年5月14日到济南某冶金公司从事会计工作,双方口头约定,刘某月工资为2000元。2013年11月14日,刘某因先兆流产向冶金公司请病假1月。12月10日,冶金公司主管会计要求刘某交接工作,并表示已招新人代替刘某。此后,刘某未再上班。2014年1月4日,冶金公司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。2014年2月11日,刘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,要求冶金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。仲裁委裁决后,冶金公司不服,诉至市中区法院。冶金公司称,刘某2012年5月14日到单位工作,至2014年1月4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,时间接近1年零8个月,刘某要求双倍工资早已超过仲裁时效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2条规定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。双倍工资应视为连续性债务,具有整体性、关联性,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5条的规定,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,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长于1年的,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,应为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支付最后1个月双倍工资义务届满之日的次日。据此,刘某于2014年2月11日提起仲裁申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。法院于是判决:冶金公司支付刘某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。(高原 王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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